2013年3月11日 星期一

死刑-絞刑

絞刑是死刑之一,也稱為極刑、處決,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,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,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。
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,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。
儘管這「嚴重罪行」的定義時常有爭議,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。
一般來說,「蓄意殺人」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。

1966年以前,香港實行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的法例,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:
謀殺、叛國、對皇家船塢縱火、以暴力作海盜
與英國一樣,當法官判處一名犯人死刑前,法官都會立時披上一塊薄薄的黑巾在他的頭上,然後判處犯人死刑。
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。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亦於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。
當年最後一個被處決的犯人,名叫黃啟基,越南人,黃啟基因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國籍男子,依例被判處繯首死刑,黃輾轉上訴至
最高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,仍維持死刑原判,最後於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監獄執行問吊。

以下轉錄自五十年代左右,由子羽編著的《香港掌故》一書的內容:
香港的法庭於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判處死刑時,都由法官按上黑紗向死囚宣佈,聲明是帶回監獄去執行環首之刑,直吊到氣絕為止,還表示
願上帝祝福他的靈魂。
但自一九五九年轟動一時的綁票又撕票的「雙黃案」中的「三狼」~~~三個兇手被捕後,於一九六二年在赤柱監房後刑室被吊死,此後就少人
被問吊了。
香港政府一直是以問吊來處決死刑犯人。

第一宗死刑,是執行於一八四四年一月四日早上,被問吊的是個中國人。
他是因在反抗英人警察無理欺壓時,錯手誤殺對方,結果被控成謀殺罪名而處死的。
行刑地點、在當時還是十分荒蕪的堅尼地域,就在曠地上架搭起臨時絞刑架,當眾執行死刑。
那時每有執行死刑,不但公開示眾,而且還於事先鳴鑼號召大家去參觀,這當然是希望殺一儆百,能起阻嚇作用。可是不久就有人認為公開執行死刑,太過殘忍、野蠻,不夠人道,提出抨擊,可是取不到預期的效果。
後來鬧到英國去,才由殖民地部著令香港政府加以改善。
不過,這裏的公開執行死刑,仍維持到一八九五年才告停止。

但由一八五六年起,堅尼地域刑場就因交通不便而被放棄,死刑改在中環新闢建的域多利監獄裏舉行。
直到赤柱監獄落成之後,獄中另建了有行刑的專用密室,室內裝置了較為完善的絞刑設備。
據說能使伏刑者兩分鐘內就氣絕身亡,監獄附近並沒有埋葬死囚的墳場。

第一次不公開執行死刑,是一八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,在域多利監獄內,絞決一名罪名成立的海盜,時間是黎明。
當時只有兩名外國新聞記者,獲准到獄中觀看。
從此之後,就連要求到監獄去參觀執行死刑的新聞記者也少了。

補充資料:到了1993年4月,香港修訂法例,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,正式廢除死刑。
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,沒有恢復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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